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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人:程鹏发表时间:2018-06-07点击:

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

地大校办字〔2010〕65号

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校长办公室

关于印发《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各学院(课部)、各处(室)、各直属单位:

  经学校研究决定,现将《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》予以印发,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。

  特此通知

○一○十一月十六日    


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

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、从严治校的方针,完善我校的人事管理制度,严肃校规校纪,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,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、人事代理聘用制职工。

第二章 请假制度

  第三条 探亲假

  (一)探配偶: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,每年可探配偶一次,假期为三十天。

  (二)探父母: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两年可探望父母一次,假期为十天。未婚教职工可每年探望父母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;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五天。

  (三)归侨、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

  归侨、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,四年以上(含四年)一次的,给假半年;不足四年的,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。

  未婚归侨、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四年以上(含四年)一次的,给假四个月;三年一次的,给假七十天;一年或两年一次的,按境内探亲规定给假。

  已婚归侨、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天。

  归侨、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,如确有特殊情况,不能按期返校,应申请事假,经批准后,按国内事假规定办理。

  (四)台胞、台属教职工出境探亲

  台胞、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,四年以上(含四年)一次的,给假半年;不足四年的,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。

  未婚台胞、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四年以上(含四年)一次的,给假四个月;三年一次的,给假七十天;一年或两年一次的,按境内探亲规定给假。

  已婚台胞,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天。

  父母均已去世的台胞、台属教职工,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,出境探望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天;在境内探望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

  (五)赴港、澳探亲的教职工参照台胞、台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办理。

  (六)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教职工,申请短期出国(境),均按因私出国(境)对待。出国(境)探亲,不得超过三个月,探亲前必须办理财、物交接手续。

  (七)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,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
  (八)教职工探亲,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。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的探亲时间,可按探亲假规定补足天数。

  (九)国内探亲(港、澳、台除外)须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。赴港、澳、台及出国探亲的,经二级单位领导同意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

  第四条 病假

  (一)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休息的,经同意后可休病假。请病假必须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。

  (二)教职工请病假在十天以内的,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;请病假十天以上的由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,并明确请假期限。超过请假期限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办理病愈复工,必须根据医院检查结果,经批准后方可上班。

  (三)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(癌症、精神病患者除外):

  1.病假一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(含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,下同)、津补贴照发,校内岗位津贴适当扣减;

  2.病假超过一个月且不满六个月者,从请病假当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,津补贴照发,校内岗位津贴停发;

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;

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
  3.连续请病假超过六个月者,从请病假当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,津补贴照发,校内岗位津贴停发;

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;

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。

  4.教职工因工负伤,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、津补贴、校内岗位津贴照发。因打架、酗酒、斗殴致伤者,病假期间停发基本工资、津补贴、校内岗位津贴。

  5.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,病愈后全日工作满两个月又病休的,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;如病愈后全日工作未满两个月又请病假的,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

  第五条 婚假

  教职工结婚,市内给假三天,市外给假七天。晚婚者(男年满二十五周岁,女年满二十三周岁)另增加十五天晚婚假。

  第六条 产假

  正常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九十天;难产或一胎多产的,增加十五天;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,在产假内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,可增加产假三十天,并给予其配偶十天护理假。

  接受节育手术的,凭节育手术证明,给予假期三至五天。

 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给予二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次哺乳一个婴儿,增加30分钟。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。

 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按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。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。

  以上休假视同出勤。产假期间工资、津贴照发。

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哺乳有困难者,可向学校申请脱产哺乳假半年(仅限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)。哺乳假期间,基本工资按75%发给,津补贴照发,校内岗位津贴停发。

  第七条 丧假

 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,可给假七天。

  第八条 事假

 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,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事假,但一年之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。

  第九条 以上各类假期均含公休假在内。家住市外的教职工请假,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。

第三章 考勤制度

  第十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严格遵守校规校纪,严格遵守上、下班(课)时间,不得迟到早退。

  第十一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,均视为旷工。

 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病假,要有病休证明,待批准后方可休假。教职工请病假,必须在三天内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 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所开的病休证明,经发现,一律按旷工处理,情节严重者,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。

 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,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。

 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,擅离职守,经发现按旷工半天处理。教职工长期不在岗或未经学校批准出国逾期未归等情况,视为旷工。

  第十六条 旷工时间连续或累计超过十五天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考勤制度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。每半年(学期末)将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四章 附则

 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异议,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。

 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由劳动服务公司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。

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中地大(汉)发[1999]042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